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單位:
《衡陽縣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衡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衡陽縣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湘政發〔2011〕4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就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動產登記制訂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地下空間建筑物是指城鎮規劃區內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地下建筑物。結建式地下空間建筑物土地性質、用途、使用年限與地表保持一致;單建式地下空間建筑物土地性質、用途、使用年限依法按地下空間供地資料定權。
第二條 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行管理,實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審批、驗收、監督檢查及不動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應依法申請辦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關手續,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未經依法批準和竣工驗收合格的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四條 地下空間建筑物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投資者可以將其投資建設的地下工程依法利用或者附贈、轉讓、拍賣、出租、抵押。
第五條 建設單位、權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地下空間建筑物及附屬設備設施承擔管理和維護責任,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附贈、轉讓、拍賣、租賃地下空間建筑物時,應在合同中約定面積、用途、價格等條件,并報住建部門備案。
第六條 規劃配建的地下車位,其規屬由建設單位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但應優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對尚未處置的規劃配套的地下車位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原則上應在三年內保留15%只租不售。
第七條 經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動產權人應按同區域、同類房屋的維修資金標準繳納房屋維修資金;單建式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建筑物,房屋維修資金執收標準由主管部門依法另行確定。
第八條 申請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動產權登記,應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相關部門核定不動產權面積要以不動產權測量成果資料為依據。
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過去已登記發證的,不再補收土地出讓金,可以依法申請不動產權登記。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動產權登記:
(一)地下建筑物已經竣工驗收合格;
(二)依法繳納了相關稅費;
(三)地下空間建筑面積未分攤到地面房屋產權;
(四)《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動產權登記按《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要求提交資料,申請防空設施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動產權首次登記時,還應提交人防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地下建筑物產權登記時,除建設規劃計算容積率的外,不分攤土地使用權,并在登記附記中記載“該產權為地下建筑物”;屬人防工程的,應在登記附記中記載“該產權為地下人防工程,戰時無條件服從政府調配使用”。
責編:陳鵬宇
來源:衡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